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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点击:  时间:2007-10-9 8:44:18

学院信息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信息的安全管理,疏通信息渠道,加强学院宣传,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积极推进校园网络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校内所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指以网页形式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学校校园网公开发布信息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网上信息发布者对其上网信息和言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二、信息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凡涉及到学校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校内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学校党政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校内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新进展以及改革与发展中的新举措、新情况、新问题;师生员工对国内、国际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思想动态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需要引起党政领导、上级领导机关重视的问题等都属于信息收集的范围。
第五条  凡属规定范围内的重要信息均要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稿向学院信息中心报送,须在事件或活动发生后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具有持续性的要跟踪事件和活动的进展随时报送。
第六条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各栏目承办单位应对本栏目内容负责,每条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在信息上网前按程序进行审核,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能上网。
第七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避免一些过时的信息上网。
第八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单位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九条  学院主页以及各部门主页要做到经常更新。
第十条  每学年召开2~5次信息员协调会。每个部门需指定主管领导和信息员,按时参加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日常事务工作通过校园网办公管理系统或E-mail系统相互传递。

三、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学院信息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信息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应确定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向学院信息中心提交部门信息、部门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等工作,杜绝利用网络从事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网上发布的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院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各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的领导审核;由学生社团或个人制作的网站由学生处、团委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学院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部门)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指定的信息员进行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院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报学院信息中心后由学院信息中心发布;学生社团或个人制作的网站上报学生处、团委并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由于无力监管,各部门、学生社团和个人制作的网站不得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栏目。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四、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审查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主页设计、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社会信息和校内信息的界定规范等。
第十六条  社会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校内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单位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
第十七条  学院校园网的所有涉网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党和国家安全、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等。
第十八条  学院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信息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和销毁网上涉及党和国家安全、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有义务向本单位信息员、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应立即报学院信息中心。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账号所有者负有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院信息中将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评定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如果本办法与学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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