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单位开展2007年度绩效检查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7]209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的要求,提高立项建设单位的建设质量,发挥示范建设效益,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28个立项建设单位开展2007年度绩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2007年度绩效检查按照“政府指导、院校自查、绩效考评、推进建设”的原则进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负责2007年度绩效检查方案制订与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立项建设单位年度绩效检查执行工作,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立项建设单位年度自查表和总结报告。
二、检查内容
2007年度绩效检查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各方面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二是相关政策的到位情况;三是重点建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工学结合、生产性实训和半年顶岗实习和课程改革等实施情况;四是学校整体改革发展与运行机制变化情况。
三、工作安排
2007年度绩效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12月10日前):28个立项建设单位对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项目建设方案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表(详见附件,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可从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edu.cn的“高校教学”栏目中“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下载);撰写2007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收获与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
2.初审阶段(12月15日前):经立项建设单位举办方同意的自查表和2007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并向工作办公室报送对本地立项建设单位自查的审核意见。
3.统计阶段(12月25日前):工作办公室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28个立项建设单位的自查材料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4.现场检查阶段(12月1日-31日):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选取若干所立项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请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表和2007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其电子文稿报送至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意见请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处
邮 编:100816
联 系 人:张 月 李贤政 熊 熙
电话/传真:(010) 6609 6232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高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通信地址:上海市茶陵北路21号
邮 编:200032
联 系 人:朱桃福 张 晨
电话/传真:(021)6417 2557 6417 2578
电子信箱:ribbsh@gmail.com
一、院校自查评价表;
二、资金到位进度表;
三、资金使用进度表;
四、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预算执行进度表;
五、各方承诺(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表;
六、制度建设进度表;
七、综合改革进度自查表。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财政局),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